公告日期 95/10/05
公告標題 Q:請問出差天數經首長核定為1.5天,其膳雜費應以1.5天或2天計算?<轉載主計長信箱Q&A>

公告內容 主計長信箱:(主計月刊NO.593/2005.5) Q:請問出差天數經首長核定為1.5天,其膳雜費應以1.5天或2天計算? A:查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第12點有關膳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,如奉派1.5天   之公差,其中0.5日之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2分之1報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