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日期 95/07/26
公告標題 Q:請問參加教育機構或學校所舉辦兩三天之研討會、講習會、說明會,於活動結束後並有研習條註明研習時數者,如以公差參加是否還可報支雜費?<轉載主計長信箱Q&A>

公告內容 主計長信箱:(主計月刊NO.579/2004.3) Q:請問參加教育機構或學校所舉辦兩三天之研討會、講習會、說明會,於活動結束後並有研習條註   明研習時數者,如以公差參加是否還可報支雜費? A:依「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」第四點規定:「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   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、座談會、研討會、觀摩會、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   前述原則辦理。」。依來函所述,參加教育機構或學校所舉辦兩三天之研討會、講習會、說明會   等活動結束後都有研習條註明研習時數,故參加人員係屬學員身分,不得報支雜費。